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第六章)共有14条,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该章节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推动各方在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
在技术法规方面,只要能够实现相同的目标,RCEP鼓励各成员国认可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法规。如果不能认可,需要说明原因。通常情况下,进口成员国应当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间隔,确保出口成员国的企业有充足的时间适应标准和组织生产。同时,发生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者国家安全的紧急问题等情形可以除外。
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原则上要求各成员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的基础,除非由于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及保护环境等原因而无法适用。同时,鼓励尽可能接受其他成员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