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五章)共有17条,主要与农产品的贸易有关,要求成员国在对进口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以保护本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贸易的消极影响。
RCEP要求成员国认可其他成员国检验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只要这一措施能达到相同的保护水平。相比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RCEP引入了“风险分析”的新规则,使出口国更易获取风险评估过程中信息并参与其中。
RCEP要求在不损害每一缔约方进口控制权的前提下,进口成员方应当接受由出口成员方主管机关颁发的、与进口成员方管理要求相一致的证书(第九条第五款),这有利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但同时也明确授权各进口成员国主管机关可以对出口国设施进行检查,确定该设施是否符合进口国的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第八条第二款的注释),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