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第七章)共有16条和1个附件,主要是在进口产品大量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采取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RCEP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即“两反一保”。
一是保障措施。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并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过渡性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协定生效之日起至关税承诺表中取消或削减关税完成后的8年之内,期满后将不能使用。保障措施只能采取调整关税税率的方式,例如中止进一步削减关税税率,或提高关税税率但不超过最惠国关税水平,不能采用包括关税配额或数量限制等其他非税率调整方式。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实施期限不超过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时间计入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次过渡性保障措施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通常为3年),最不发达国家可再延长1年,两次措施之间至少要间隔1年。需要说明的是,各成员国不得对缅甸、老挝等最不发达国家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且过渡性保障措施不能与WTO框架下的全球保障措施同时实施。提出或延长实施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成员国应向其他相关成员国提供贸易补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RCEP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WTO《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相关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订“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提高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有利于我国应诉企业在调查过程中获得更多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另外,协定明确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负的倾销幅度也要纳入其中,有利于客观评估而不是人为提高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能有效维护出口企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