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第四章)共有21条和1个附件,主要是通过预裁定、提前申报、装运前检验证书制度等措施,进一步简化海关程序、提高海关法律和法规的透明度,加快货物通关放行,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是预裁定。在货物进口前,进口成员国海关可以根据贸易主体的申请,在90天内就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原产地、海关估价等事项作出预裁定,增加进出口报关、征税等活动的确定性,提高通关效率。预裁定的有效期至少为3年,如果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变动或者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动等情况影响预裁定的效力,进口国需要通过撤销或者废止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裁定结果才能失效。
二是提前申报。在货物抵达前,进口成员国海关允许贸易主体提前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报关文件和信息并在货物抵达前处理。这在我国主要体现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提前申报制度将海关单证审核和海关税费征收程序前置,从而在货物抵达时缩短通关时间、加快放行。
三是装运前检验证书制度。在货物装运前,进口国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可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但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且不排除以卫生和植物卫生等为目的的其他类型的装运前检验,同时鼓励各方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装运前检验要求。
四是风险管理。当货物抵达后,海关监管集中于高风险货物,加快低风险货物放行。对于易腐货物、快运货物尽量在6小时内放行,普通货物尽量在48小时内放行。
此外,对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各成员国要在单证要求、查验比例、放行时间、延迟交税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同时,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电子海关系统,在海关操作中应用信息技术,在无纸贸易方面采用国际标准。 |